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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基础小知识_世界看点
来源: 天河区车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时间:2023-04-28 00:56:01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省、市文件要求,除对法定职业病外,也要聚焦更广泛职业人群存在的相关问题,针对职业紧张、肌肉骨骼疾患等职业相关疾病(非法定职业病)开展宣传。

构成职业病的四个必要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资料图】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按照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用人单位该如何行动?

用人单位一定要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权益,履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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